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期限是怎麼確定的?
一、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期限是怎麼確定的?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二、員工試用期的法定標準是什麼?
在合理的試用期範圍內,用人單位可以自由與勞動者通過協商確定試用期,但是試用期的約定並不是隨意的,由於試用期的勞動者會因為用人單位的節約成本等行為享受不到相關的一些福利待遇,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不能超過我國法律規定的最長試用期時間。
① 勞動合同簽訂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② 勞動合同簽訂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③ 三年以上固定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注意:試用期的時間也是計算在勞動合同之內的,在計算工齡時應當將試用期的時間也包括在內。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超過了法定的試用期標準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
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試用期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原則上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試用期的時間也需要計算在勞動合同中,計算工齡時也應該包括試用期的時間。在試用期內,員工享受正常勞動福利待遇,如公司依法給員工繳納五險一金,帶薪休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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