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試用期兩個月籤幾年合同,試用期過了不給正怎麼辦?
對於初次入職的勞動者,單位可以與其協商是否約定試用期。如果約定了試用期的話,那麼試用期期限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即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試用期期限。那要是勞動合同試用期兩個月,則他們之間籤的是幾年合同?本站在下文為您介紹詳細內容。
一、試用期過了單位不給轉正怎麼辦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中的一段特殊的工作期間。在這段期間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較便捷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這段期間的認可有形式的底限。《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勞動合同上沒有約定試用期,那公司口頭説的試用期不生效。你從進入公司開始就應該是轉正後的員工待遇。換句話説,也就不存在轉正的問題。
如果勞動合同上約定的試用期是六個月,僅僅是面試時公司的面試官口頭跟你説是兩個月,這樣,你就要提高警惕了。從基本常識來説,口頭説的兩個月,怎麼抵得過書面勞動合同上約定的六個月呢?即使你的領導可以提前到2個月幫你辦理轉正申請,但同時公司也可以拒絕他提出的轉正申請,讓你繼續試用。畢竟勞動合同的約定是效力最高的,此時縮短試用期是公司的權利(可以做可以不做的事),不是義務(必須要做的事)。 假設你現在仍然在試用期,公司有兩種辭退的理由。
一是公司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當場通知你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是因為公司經營不善,崗位撤銷,以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通知替代金解除,公司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無論是哪種情形,公司都必須證明這種情形屬實。公司無法證明的話,你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者以違法解除為由,獲得兩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
二、勞動合同試用期兩個月籤幾年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要是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試用期期限為兩個月的話,那麼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在一年到三年之間。
綜上可知,要是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的試用期期限為兩個月的話,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此時約定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在1年到3年之間的。要是你在試用期內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出於對你利益的考慮,你可以先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讓專業律師幫你看看該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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