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1、要看是以何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是用人單位無故解僱勞動者的,則應支付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該經濟補償金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以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發,每滿一上計發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則計發半個月工資。
2、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則最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方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解除的話最好以書面形式),如果沒有做到提前三十天,由未通知方支付另一方經濟補償金,該經濟補償金是勞動者離職當年一個月的平均工資。
先應該要明確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在勞動合同當中約定了具體的期限的合同,而這一種期限的合同不同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樣,這兩種形式是相對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賠償標準也需要依據相關勞動法的標準要求。
其解除的適用條件也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一需要明確,公司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據相關的法律條件,在員工的勞動合法期內,也就是員工在固定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時間內,當然在勞動者沒有出現任何對公司不利的情況下,公司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話,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公司應當支付超過一倍的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給員工。
第二,倘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的話,應在上述基礎之上再加上一個月工資的待通知金。
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中有提到:
假如想要讓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停止其應有的法律效應的話,除了用人單位可以保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在六個月以上但是時間卻還未到一年的,應當按一年來計算;若不到六個月的話,用人單位和企業應向勞動者支付在公司工作的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依據本法的相關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依據本法實施那天開始相關的計算。
勞動者解除合同的話,同樣需要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進行解除,而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 培訓費用 直接經濟損失 約定的其他的賠償費用。
一般來説我們所説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都是由用人單位單獨向勞動者提出的,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則需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需要考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共同相關利益,此時也是為了規範勞動市場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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