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幾個月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我們知道簽訂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之後需要簽署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係,但有些用人單位不會立即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那麼,入職幾個月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由於不簽署勞動合同則代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所以瞭解相關知識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勞動法規定入職多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自入職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的,第2個月至第12個月且勞動者有工作的期間,應當按月支付二倍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1、首先熟悉國家勞動法規定,熟悉勞動法的職員能很輕鬆的看出公司簽訂合同的漏洞,更容易保護自身權益。
2、國家規定:
簽訂1年合同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簽訂3年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
有的企業簽訂1年的合同,但是試用期也是3個月,明顯是不合法的。
3、試用期工資、轉正後的工資應該在合同中寫明。一般來説:試用期間工資為轉正工資的80%,試用期間不得按照公司意願決定入職人員工資。
有的公司為偷税,每個人的工資都寫成基本工資(即所在城市的最低標準),這樣是違法的,一旦產生合同糾紛,那麼賠率是按照的合同上寫明的基本工資來計算,不利於保護員工自身利益。
4、合同上應該寫明每個月何時發放工資,企業不能拖欠、拖延職工工資的發放
5、5、五險一金的購買比率,每個月扣多少錢;
有的合同上很隱晦,不會直接寫出來,買的標準就按照最低標準來購買
這個應該要提前諮詢公司,以免後期購買出現問題職員自己吃虧
6、上班時間規定:
比如説早上幾點上班-中午幾點下班;
下午上班時間-下午下班時間。
一般企業規定的上班時間都是8個小時
加班福利:加班工資如何計算,是否有車補、餐補等。
有的合同中不會寫明具體支付多少,一般都是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執行,比如7、説週末加班換調休,晚上加班算餐補、車補,或者晚上加班累計時間也可調休等
8、勞動法年假規定:
10年以下工作經歷,年假5天;
10年以上工作經歷:年假15天。
一般企業都會按照這個執行,少數企業會無視勞動法,按照員工到本公司的工作年限來計算年假,這種是完全違法的。
9、婚假規定:正常婚假,晚婚婚假要增加多少天;
產假規定:正常產假,晚育產假要增加多少天;
病假規定:請病假怎麼扣工資;
婦女權益:3.8要放3.8婦女節多少時間,每個月例假有何規定(大公司會給予一天特殊假)
一般來説,剛入職的第一個月則需要簽署勞動合同,這也就回答了“入職幾個月必須簽訂勞動合同”這個問題,對於超過一個月不簽署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勞動報酬。在簽署勞動合同時,一般合同不是協商後擬定的,所以作為勞動者需要認真閲讀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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