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續簽法律法規是什麼?
勞動合同不續簽法律法規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就是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從上面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以外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具體説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主要可以包括:用人單位不願與勞動者續約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職位、福利待遇等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不願續訂的等。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進行經濟補償?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①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②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必然是需要根據我們國家勞動合同當中的內容來履行自身的義務,如果勞動合同當中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可以繼續的續簽勞動合同,這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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