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因病被辭職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我們國家,簽訂勞動合同,已經成為了我們國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避免這種勞動關係的建立,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個時候很多人想知道,沒簽勞動合同因病被辭職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沒簽勞動合同因病被辭職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病被辭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合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規定的話,那麼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關於離職程序的規定,轉正後的員工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沒簽勞動合同的,可能雙方建立用工關係尚未超過30天,通常員工處於試用期間。要是想辭職的話,則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單位就可以了。具體的辭職流程,各個單位規定的內容不同。
二、職後怎麼主張補償
職工入職公司滿一月後,雙方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未籤勞動合同的,職工可要求公司支付自入職第二個月起至一年內的雙倍工資,即最多可要求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如果公司拒絕支付雙倍工資的,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大隊投訴,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假如投訴未果,不要拖,果斷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處理。小編友情提示,勞動仲裁是免費的,不用白不用。
同時勞動仲裁是進行勞動訴訟的前置條件,只有進行過勞動仲裁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主張經濟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勞動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稱為經濟賠償金。
而經濟補償金具體的金額,和你實際入職工作的時間有關,具體做法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首先在這裏需要告訴大家,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話,那麼也應當需要對勞動者進行一定經濟上的賠償,這種賠償的具體金額是跟公司的勞動者的收入以及工作時間有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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