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員工在試用期間期辭職能走嗎
一、員工在試用期間期辭職能走嗎
想要辭職,可不能不辭而別,要提前通知單位。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遞交離職申請時,要保留遞交申請的痕跡,如通過單位郵件或郵寄方式向單位人事部門遞交、需要將領導批覆的離職申請進行拍照。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不用提前通知,可以隨時通知單位離職。
二、離職時需不需要單位開證明?
答:辦理完離職手續後,應歸還公司財物,妥善進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應有明細單,並對相關費用一次性結清,同時要讓單位出具離職證明,因為在入職下一家單位時可能需要提供。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三、職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綜上所述,試用期內覺得不適合自己工作的員工,可以向公司提出辭職。法律規定,提前三天遞交辭呈後,不得隨時離開。應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並與公司協商解決。工資。當然,如果公司沒有回覆,三天後員工可以自行辭職,不影響勞動關係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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