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上班總時長是多久
一、勞動合同法上班總時長是多久?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用人單位無故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會面臨哪些處罰?
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三、什麼是勞動時間?
勞動者工作時間包括準備結束時間、作業時間、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和工藝中斷時間。
(1)準備結束時間係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班),為完成生產任務或作業的準備和結束所消耗的時間;
(2)作業時間係指勞動者直接用於完成規定的生產任務或作業所消耗的時間;
(3)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係指勞動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須中斷正常工作的時間;
(4)工藝中斷時間係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中,因工藝技術特點的需要使工作必須中斷的時間。
四、用人單位哪些情況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這種情況主要有地震、洪水、搶險、交通事故、礦山井下事故搶險等。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這主要是指企業的生產流水線、企業的主要生產設備發生故障,鐵路線路發生故障,公路幹線發生交通堵塞,自來水管道、下水管道、煤氣管道、供熱管道、供電線路等發生故障等。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這是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對延長工作時間作出的特殊規定。上述規定説明,用人單位只要具備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延長工作時間,而且可以不經過協商,由用人單位直接決定。
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我國在法律中有明文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沒有同勞動者進行協商,得到勞動者的同意就強迫延長工作時間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反映問題,經過調查確實違法的就會被處以警告、改正和罰款等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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