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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長期訴訟時效是多久?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長期訴訟時效是多久?

長期訴訟時效是多久

我國法律對民事訴訟規定了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如果被侵權人在事件發生很長一段時間之後才得知自己的權益被侵害,則訴訟時效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侵權之日起算三年,而最長時效二十年是指被侵權人權益受侵害之時起算二十年,超過二十年還未維權的,則喪失勝訴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關於訴訟時效,並不是任何情況都適用,法律規定了幾種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況: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我國法律對民事訴訟規定了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如果被侵權人在事件發生很長一段時間之後才得知自己的權益被侵害,則訴訟時效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侵權之日起算三年,而最長時效二十年是指被侵權人權益受侵害之時起算二十年,超過二十年還未維權的,則喪失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