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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的加班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勞動法規定的加班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我國《勞動法》中對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時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並且實踐中,單位也不能隨意安排員工加班的,並且也賦予了勞動者拒絕加班的權利。那到底勞動法規定的加班時間最長不能超過多久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勞動法規定的加班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加班時間的約定,不得違反《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即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另外,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加班應該注意什麼

1、加班必須是出於生產經營的需要。只有因工作上的需要,單位才能要求勞動者加班。如果是單位領導或是勞動者的個人事務,不能用加班的名義來延長工作時間。

2、加班必須由用人單位徵得勞動者同意。加班主要是一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合意的結果。用人單位不能不經過勞動者同意就單方面宣佈加班;同樣勞動者也不能不與單位協商就擅自加班,還向單位索要加班報酬。

3、加班時間不得超過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加班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原因下,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在計算每月的加班時間時,不僅要計算正常工作日的加點,也要把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都計算在內。

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該給勞動者一定的工資報酬。

對於單位擅自要求員工加班的情況,員工一方面可以通過與單位交涉解決;一方面也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單位的不合理做法。如果仍不能解決問題的話,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並爭取在糾紛發生60天內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而一個月則不能超過36個小時,並且用人單位安排了勞動者加班的,也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加班工資,不然的話單位的行為就是違法的,此時勞動者可以採取法律措施進行維權,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