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履行地建立是怎樣的,什麼條件下可以變更和解除
在當今社會中,不論你是在哪裏上班,都必須要簽訂一份具有法律效益的勞動合同,這不僅保護了用人單位,同時也保護了勞動者。那麼,我們應該如何處理這份勞動合同履行地建立?又應該怎麼變更和解除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作出解答。
一、勞動合同履行地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企業的或者同行業的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勞動合同履行地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是在用人單位的客觀情況發生極大變化,有必要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加以調整的情況下發生的。其可以發生在勞動合同訂立後但尚未履行時,也可以發生在履行過程中。從用人單位方面來説,由於轉產、調整生產結構或經營目標等客觀原因,需要對產品、經營方式等進行相應調整時,勞動者的崗位也有可能做相應的調整;從勞動者方面來説,由於勞動者身體健康、職業技能等方面的原因,在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的情況下,也可以要求對其崗位加以調整。
三、勞動合同履行地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但是,在勞動合同期滿時,有《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才能終止。但是,在本單位患有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相關資料。如果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其中一方擅自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這種行為是會承擔法律責任的,在此在勞動合同的變更以及解除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要有一致的決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石家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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