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條件
合同的變更解除條件。按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合同的變更條件。是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合同解除的條件是什麼呢?合同解除的條件分幾種情況。
第一,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合同約定了解除條件,當條件成熟時,可以行使解除權。
第三,《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解除條件,就是法定解除條件。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第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第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第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第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就是合同履行變更及解除的條件。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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