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還沒去可以毀約嗎
一、簽了勞動合同還沒去可以毀約嗎
可以違約得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勞動者違反培訓服務期,勞動者應當按照培訓協議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只有在建立勞動關係後接受過單位使用專項培訓費用進行的培訓,以及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才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僅是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卻一天班都沒上,勞動合同尚未開始履行,也不存在上述需支付違約金的事項,無需交納違約金。
二、簽了勞動合同要辭職算違約麼
在簽訂勞動合同期間辭職不算違約。如果未簽訂專業技能培訓協議,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即便跟對方簽訂勞動合同之後不想去了,也不要害怕,只要跟貴單位説明一下即可,這樣是歲公司的基本尊重,也是個人的修養。但是如果公司有支付培訓費,那麼勞動者違約的情況下,就得根據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或者是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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