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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勞動合同簽完後不想去可以嗎?

籤勞動合同簽完後不想去可以嗎?

勞動合同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有力證明,但同時,勞動合同也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法律保障。權利與義務的規定均是雙方達成一致的,對企業與勞動者均有法律保護作用。但是有的勞動者對公司或職位不滿意,籤勞動合同簽完後不想去可以嗎?先來看看小編的説法。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直接走人的,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相關證據複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賠償。但事實上,關於損失用人單位須提供證據的。

綜上所述,籤勞動合同簽完後不想去可以嗎?小編建議勞動者在求職和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慎重考慮。確認自己可以勝任工作後,簽訂合同才是一種保障。如果實在不能接受,也要與企業進行協商,辦好離職的手續。切勿直接一走了之,如果職位較高,對企業產生損失,還會面臨仲裁的風險。

標籤:簽完 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