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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勞動合同第二天不去了該怎麼處理?

一、簽了勞動合同第二天不去了該怎麼處理?

簽了勞動合同第二天不去了該怎麼處理?

1、工作試用期第一天簽訂的勞動合同,但是第二天不想工作了,那麼勞動者可以直接跟公司提出辭職,儘量避免第二天直接不上班這種情況。

在遇到這樣的情況,第二天勞動者可以選擇解除勞動合同不去上班,但是這種情況會對公司造成一定損失,當天自己崗位的工作沒有人去完成,其實也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所以最好的方式就是直接跟老闆説清楚,如果第二天實在不想上班,那麼就提前一天直接告訴老闆,經老闆同意之後,辦理好離職手續然後選擇第二天不再上班,這樣用人單位也有一個應對的時間。

2、勞動者只工作了一天,選擇解除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本身以及用人單位的損失都不會太大,但是這樣的行為還是會造成一系列影響,影響勞動者以後找工作時用人單位對其進行離職風險判定。

同行業之間得知勞動者剛入職簽訂勞動合同就選擇離職,對於勞動者以後尋找其他工作,其他用人單位都會選擇避而遠之,甚至不再會使用這樣的員工。所以最好的方式就是做到一件事情善始善終。

3、很多公司其實都有試用期離職提前三天告知的情況,所以在試用期之內,勞動者只要提出離職,大多數用人單位都會認可並且讓勞動者直接離開。

其實大多數用人單位的老闆對於前三天都提出離職的勞動者,他們會果斷的同意。因為前三天本來就是一個觀察期,勞動者在觀察公司,用人單位也會觀察勞動者的一言一行,所以前三天之內提出離職,是降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最小的損失的方式,對於雙方來説都有好處。沒有必要為了放不下面子,而不去提出離職或者是不告訴對方離職這件事情。

二、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況有哪些?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之後,如果不想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走人,但是這種情況也考慮相應的違約責任,一般來説剛剛工作一天離職影響並不大,付出勞動也可以獲取相應勞動報酬,但是需要扣除一部分的違約金,建議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前還是需要斟酌考慮清楚,儘量不出現違背合同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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