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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有什麼?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有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有什麼?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但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如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1、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勞動都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協商一致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如果勞動者有辭職的想法,用人單位應儘量讓勞動者提出書面的辭職報告,或者在離職的審批表中,寫明是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動議。

2、與員工協商一致後,進行書面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儘量先協商,雙方基本達成一致後,進行書面確認。不可以直接發書面解除通知,如果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解除。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提交書面的辭職報告。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協商之後,單位同意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可以直接辦理離職手續,簽署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勞動者在工作中無過錯行為,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標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