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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解除要求

勞動合同的解除要求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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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賠償嗎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的情況下被迫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