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對於勞動法規定在合同期間如果工作單位對員工進行無故解除合同,員工是可以要求工作單位進行一定資金的賠償,那麼主動不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賠償的標準是什麼?如果員工主動要求不解除勞動合約想要繼續簽訂而用人單位願意的話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所在公司多少年便要支付多少月的工資,下面就由本站小編來為您具體解答、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工人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因其在單位工作兩年(不大到),可以主張四個月工資數額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説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 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不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賠償的標準?有的單位對於員工的不進行主動解僱而是等到其工作的勞動合同結束之後不進行續約,但是勞動者如果想主動續約的話而工作單位願意那麼就必須向員工支付賠償金,按照員工所在單位時間每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6個月以上按照一年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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