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工作十年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麼?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要向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滿10年時與用人單位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尚未到期的,應該在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合同雙方都同意,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簽訂不成。這是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大多數合同都會在簽訂之初,就約定一個合同履行的期限, 往往當期限到時,合同就會自動解除, 當然也存在沒有固定期限的合同而對於勞動合同而言沒有固定期限會比較好。
在我國當工作滿10年之後,勞動者是可以要求單位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並且如果沒有正當的合法理由,一般用人單位也不能拒絕勞動者的合法要求, 而如果遇到單位拒絕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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