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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滿10年未籤勞動合同補償有什麼規定

根據國家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應該正式簽署一份勞動合同。但是有不少非法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不知情的情況下,不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是受到相應的制裁,同時也會補償勞動者相應的補償金。那麼您知道工作滿10年未籤勞動合同補償額的相關規定嗎?

工作滿10年未籤勞動合同補償有什麼規定

一、要對未籤勞動合同員工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於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二、要對未籤勞動合同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會承擔員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且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者賠償責任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提前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或者賠償責任。

三、會承擔商業祕密得不到保護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的條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範圍和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就很難證明哪些屬於商業祕密。若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違反競業限制的規定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對企業的發展十分不利。

四、會承擔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工作滿10年未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根據有關部門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賠償二倍工資,同時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同時用人單位也會承擔沒有勞動合同法保護的風險。當然如果您的身邊也有此類事情發生,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標籤:勞動合同 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