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建立了用工關係之後,勞動者就應該按照約定好的內容來工作。如果勞動者的行為令用工單位不滿,那麼用工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嗎?如果在法定條件下用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用工單位要如何解除勞動合同?本站的小編在本文就上述問題為您介紹如下。
一、用工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用工單位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1、只要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用工單位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第一部分中第8、9、10條情形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第一部分中第11、12、13、14條情形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4、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用工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嗎?這是肯定的,法律賦予了用工單位一定的解除權。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而要是單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話,那麼, 此時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十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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