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內容怎麼規定的
一、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內容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1、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2、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3、解讀:不能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要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否則,違反勞動法。
二、勞動法對加班的規定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此外,對於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需要與勞動者和工會進行協商,勞動者的工作加班時間不得超過我國的法律規定,並在工作後支付勞動者的加班工資。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保護自己的合法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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