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員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企業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員工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
二、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的具體內容
1、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企業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按員工入職時間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這就是所謂的n 1的來源,具體的補償金計算方法可參考:遭遇裁員,該不該拿離職補償(點擊打開)。
2、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員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員工屬於辭職,員工需要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企業,無需徵得企業同意,即可於30天后離職。可參考:辭職了,離職手續該怎麼辦?(點擊打開)
3、勞動合同到期,企業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
也就是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時,企業提出:與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按勞動法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因此,終止勞動合同不存在1個月“代通知金”的問題。(個別地方除外,如北京需要提前30天通知不續簽,具體需查詢當地勞動法規)。
終止勞動合同也要給補償金,計算方法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相同,但由於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的法律依據是2008年1月1日頒佈的《勞動合同法》,所以,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
4、勞動合同到期,員工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
也就是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員工沒有提前通知的義務,也就是説,員工可以提前跟企業説明,也可以不提前説明。員工可以在合同到期時,交接工作之後,不再繼續上班。當然,由於還需要企業發放工資,轉檔案,轉社保,開離職證明等後續工作,建議員工在離職時沒有必要和企業弄得很不愉快。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自動到期,無論續簽與否,都涉及不到賠償。但是勞動合同的解除,則是在履行合同期間進行的動作,是會視情況分析,判斷單位是都需要向勞動者進行經濟賠償。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我們之前多方面討論過,建議大家最好能夠選擇和平協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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