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沒簽合同被解僱怎麼辦
在試用期內,法律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都是相對比較薄弱的。但即使是這樣,也不允許用人單位隨意解僱勞動者,還是需要符合規定的情形才可以。那要是在試用期沒簽合同的話,這種情況下又被單位解僱應該怎麼辦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試用期沒簽合同被解僱怎麼辦
沒簽勞動合同試用期內被辭退用要不要賠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但是,實際操作中有不少勞動者誤以為,只要目前還未籤合同,就都有權利得到雙倍工資。實則不然,要拿到雙倍工資必須具備幾個前提。
首先,勞動者本身同意並積極與用人單位籤合同,但是單位拒絕簽訂,像這樣未籤合同的責任不在勞動者,那麼討要雙倍工資理所當然;
其次,未籤合同的情形發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後,並且要從進入用人單位滿1個月後即第2個月開始計算。換句話説,簽訂勞動合同有1個月的過渡期,只要在建立勞動關係後1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都視作合法行為。因此,公司只要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就可以了,不用支付雙倍工資。
二、試用期不給工資怎麼辦
有的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通過設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來規避對職工應盡的法定責任,是近年來在許多用人單位中突出存在的問題。有人將這種現象戲稱為,“試用期”變成了“白用期”。
針對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問題,《勞動合同法》明確了試用期限、試用次數、試用期工資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等規定。為了防止有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細研究上面的法條,我們能看出,合同不滿3個月,用工單位是不能約定試用期的。
如果遇到拖欠試用期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請求幫助,同時也可以到法院起訴。
我們需要看看此時具體是什麼時間段,要是在雙方建立用工關係之日的一個月內,那此時解僱勞動者是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但要是超過了法律中規定的時間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則此時解僱勞動者,就需要支付雙倍工資,但支付雙倍工資最多不能超過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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