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在幾天結算工資?
勞動合同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被迫終止,可實際上勞動合同的終止可能就是一瞬間就發生的事情,不過有很多後續的材料證明也是需要隨着勞動合同的終止馬上就辦理好的,在這個過程當中就要求用人單位必須積極的配合。例如下面小編要給大家介紹的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在幾天結算工資的問題就是有很多員工特別關心的。
一、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在幾天結算工資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並且結清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履行預告程序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這一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
不能勝任工作,是指有證據表明,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員工的工作內容,特定行業的,還需要明確工作量。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時沒有明確工作量的,只能參照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來確定,一般來講,應參照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不能參照最高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因此,提供本單位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就成了勞動者被證明能不能勝任工作的重要證據。
2、經培訓或者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這就是説,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個程序:必須先培訓,或者調崗,如還不能滿足新的崗位要求,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被證明還不能勝任工作,必須要能證明。為防止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發生舉證不能的風險,企業需在勞動合同中或在崗位説明書中確定員工的工作量,如果因此而培訓員工的,還需要保存相應的培訓資料。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在15天之內給職工結算清工資的,而且相應的社會保險跟檔案的轉移也要在15天之內儘快完成,用人單位對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明文件要保存兩年。其實只要職工在終止勞動合同的這件事情上處理的比較好,公司也會盡快的幫助已經離職的職工辦理各種轉移手續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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