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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關係區別大嗎?

解除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關係區別大嗎?

勞動者通過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就標誌着雙方勞動關係的建立。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也隨之消失,那麼解除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關係區別大麼?解除勞動關係可以劃分為哪些情況?本站小編整理了勞動法相關知識,下面我們一起學習瞭解下。

一、解除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關係區別大麼?

解除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關係的意思基本相同,這裏所謂的“關係”就是“合同”。終止勞動關係,可以理解為終止雙方事實勞動關係。解除勞動關係,可以理解為雙方沒有勞動合同書,是事實勞動關係,解除後雙方再無關係。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理解為雙方簽訂了書面的合同,但是因某種原因,進行解除。共同點就是,職工不再單位繼續工作。

二、試用期內單位可解除情況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單位可解除,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情況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勞動者可解除情況

1、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 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由此可見,勞動者同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雙方就沒有了勞動關係。所以解除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關係區別基本沒有,兩者就是一個意思。解除勞動關係有多種情況,可以由勞動者單方面提出,也可以用人單位方面提出,還可以雙方協商解除,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標籤:勞動合同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