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畢業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嗎?
一、沒有畢業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嗎
1、在還保留學生身份之前,公司與之建立的都不是勞動關係,只是勞務關係,符合僱傭關係特徵的,可以認定為僱傭關係。
2、還沒拿到畢業證的仍然屬於在校生,不具備勞動法中籤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因此還沒拿到畢業證的應屆生簽訂的是就業協議書。
3、就業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學校及在校應屆畢業生之間簽訂的,對即將形成的勞動關係及勞動關係中雙方基本權利義務關係達成的協議。
4、就業協議形成的三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學校、學校應屆畢業生。
5、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不同:
(1)就業協議由三方當事人簽訂,而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兩方當事人簽訂;
(2)在校應屆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尚未畢業,還仍然是在校學生,不具備勞動法中籤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
(3)就業協議僅對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即將形成勞動關係及形成勞動關係後,雙方應當履行的基本權利義務進行的約定和確認,不具備勞動法要求勞動合同必須包括的合同條款。
二、簽訂勞務合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勞務合同的性質
1、根據勞務合同,允諾提供勞務的人負有提供約定勞務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負有給付約定報酬的義務。
2、勞務合同的標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勞務。
3、禁止歧視。
(1)僱主於達成協議或者採取措施時,特別是在建立勞動關係、提職、發佈指令、或者發出解約通知時,不得因僱員的性別而歧視僱員。但當協議或者措施的標的是僱員所從事的職業種類,而且這一職業要求一定的性別作為其不可放棄的條件時,允許因性別不同而區別對待。發生爭議時,如果僱員以事實證明其因性別而受到歧視是可信的,則僱主承擔舉證責任,用與性別無關的客觀理由來證明區別對待是正當的,或者性別是從事該項職業的必須的條件。
(2)在建立勞動關係時,僱主違反本條第一款的禁止歧視規定時,受到歧視的求職者可以要求以金錢作為適當賠償,最高金額為三個月工資。月工資的標準是,在假定求職者與僱主建立勞動關係、僱主當月允諾支付給求職者在正常工作時間條件下的金錢和實物工資。
(3)、在建立勞動關係時,如果僱主違反本條第一款的禁止歧視規定的理由不成立,則無權要求建立勞動關係。
(4)、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請求權必須自收到拒絕通知後兩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主張。
(5)、如果不存在升職請求權,則本條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規定相應適用於升職。
4、工作職位招標
5、僱主既不得以公開方式,也不得在企業內部將某個工作職位只對男性或只對女性進行招聘,除非具備第一a條第一款第二句的情形。
(二)報酬
1、如果根據情況,不受報酬不提供勞務時,視為默認約定報酬。
2、未規定報酬額的,有公定價格時,按公定價格支付報酬,無公定價格時,應認為約定按習慣支付報酬。
3、在建立勞動關係時,不得因僱員的性別而就相同的或者價值相同的工作議定低於另一性別的僱員的報酬。由於僱員的性別而適用特別保護條款不能構成約定較低報酬的理由。
4、禁止處罰
(1)僱主不得因僱員以允許的方式行使其權利,而在達成協議或者採取措施時歧視該僱員。
(2)親自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發生疑問時,勞務義務人應親自提供勞務。在此情況下,勞務請求權不得轉讓。
(三)企業轉讓時的權利和義務
1、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因法律行為轉讓給另一所有權人時,該所有權人即參加到轉讓時存在的勞動關係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中來。如果上述權利和義務是通過工資合同條款或者企業協議來規定的,則工資合同或企業協議構成新的所有權人與僱員之間的勞動關係內容,不得在轉讓後的當年年底前做不利於僱員的變更。如果上述權利和義務是由新的所有權人通過另一項工資合同條款或者另一項企業協議來規定時,本款第二句不適用。當工資合同或者企業協議失效時,或者在新的所有權人與僱員之間達成的另一項工資合同的有效範圍內缺乏對雙方的工資約束時,第二句的期限到期前可以改變權利和義務。
2、只要第一款規定的義務是在轉讓前出現的,並且在轉讓後一年內到期,原僱主與企業新的所有權人對此項義務作為連帶債務人負責。如果此類義務為轉讓後到期的,原僱主僅對轉讓時應計算的期限中已過去的部分承擔責任。
3、法人或者私人商業公司因變更而滅失的,不適用本條第二款的規定。
4、原僱主或新的所有者因企業或企業的一部分轉讓而對僱員發出的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無效。因其它原因對勞動關係進行解除的權利不受影響。
一般學生在尚未領取到畢業證的情況下,是不算是合格的勞動者,因而這個時候自然也就不能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也不是説就對他們的合法權益不予保護了,此時沒有畢業證簽訂勞動合同是不可能的,但卻可以與單位簽訂勞務協議或者實習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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