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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畢業可以籤勞動合同嗎?

沒有畢業可以籤勞動合同嗎?

我們發現如今也有不少的大學生,在尚未畢業之前就外出找工作,其實這樣做也是有一定好處的,能夠提早為自己積累一些工作經驗,待正式畢業之後,其實就會比其他的應屆畢業生更具有優勢。但沒有畢業可以籤勞動合同嗎?這是很多人搞不清的地方,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解答疑惑吧。

根據現行的有關規定,在校的學生是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也就是説,是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的。但是由於各種原因,一些用人單位希望尚未畢業的學生能到單位工作,即使是這樣,也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可以與單位簽訂勞務協議,或者簽訂實習協議,並在協議中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在你還保留學生身份之前,公司與之建立的都不是勞動關係,只是勞務關係,符合僱傭關係特徵的,可以認定為僱傭關係。還沒拿到畢業證的仍然屬於在校生,不具備勞動法中籤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因此還沒拿到畢業證的應屆生簽訂的是就業協議書。就業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學校及在校應屆畢業生之間簽訂的,對即將形成的勞動關係及勞動關係中雙方基本權利義務關係達成的協議。就業協議形成的三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學校、學校應屆畢業生。

要判斷未畢業是否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需要同時滿足四個條件:

1、是否達到法定勞動年齡。

我國《勞動法》規定,年滿十六週歲的公民享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未畢業的大學生自然符合《勞動法》關於年齡條件規定就應依法享有勞動權。顯然這5名大學生符合這一規定。

2、是否以就業為目的。

原勞動部於1995年頒佈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在校生去用人單位實習是以學生的身份實習的,目的只是勤工儉學,不以就業為目的,自然不能視為就業,在校生與用人單位未建立勞動關係,也就可以不用簽訂勞動合同。未畢業的大學生雖然還是在校生,身份依然還是學生,但他們已經學完全部課程,去用人單位實習不是勤工儉學,而是以就業為目的,可以視為就業,在校生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也就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3、是否身體健康。

一般來説,很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前,都會要求勞動者進行體檢或組織勞動者進行體檢,目的就是為了確認勞動者是否身體健康,是否能勝任一定勞動強度的工作。

4、是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有權利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犯罪嫌疑人或在押犯被排除在勞動權利義務主體之外。

因為這樣的情況下學生並不屬於合格的勞動者,不具有完全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因而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不能夠簽訂勞動合同。而要想保護雙方的利益,可以考慮簽訂實習協議或者三方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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