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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一、用工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用工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根據具體的情況賠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勞務派遣各單位之間是什麼關係

實行勞務派遣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組織簽定《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動合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務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人員之間只有使用關係,沒有聘用合同關係。勞動者與其工作的單位不是勞動關係,而是與另一人才中介等專門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再由該人才機構派到用人單位勞動,用人單位與人才機構簽訂派遣協議。

三、勞務派遣就是勞務外包嗎

實際上,勞務外包並非一個法律概念,核心內容是發包人將其部分業務或工作內容交由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按照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外包費用,外包的業務或工作內容一般為發包人的非核心業務。實務中不少承攬合同、委託合同都可以歸入勞務外包範疇。常見的勞務外包形式包括生產線外包、倉儲物流外包、輔助崗位外包(如保安、保潔、餐飲等)、短期項目外包、人力資源外包、培訓諮詢外包等。《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

關於用人單位的責任,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責任認定,不同情況下的侵權有不同程度的責任承擔,勞務派遣和用人單位是合作的關係,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是兩種不同的概念,存在本質上的差別,需要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相關的工作,簽訂相應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