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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司法鑑定傷殘程序是什麼?

重慶司法鑑定傷殘程序是什麼?

司法鑑定是公民及組織法律法務活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許多訴訟中一項重要的是否已是司法鑑定材料。為了更好地規範司法鑑定工作,許多地方均制定了司法鑑定條例,重慶也不例外。在重慶司法鑑定條例中,適用傷殘鑑定。那麼,重慶司法鑑定傷殘程序是什麼?


一、重慶司法鑑定傷殘程序是什麼?

(一)鑑定的決定與受理

第二十六條 鑑定可由司法機關依職權決定進行,也可由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辯護人申請,司法機關決定,委託鑑定機構進行。

鑑定申請和委託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二十七條 刑事公訴案件中的鑑定,在偵查階段由依法行使偵查權的機關決定,在起訴階段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在審判階段由人民法院決定。

民事、行政、刑事自訴案件中的鑑定由人民法院決定。

抗訴和再審案件的鑑定,由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偵查機關決定不予鑑定的,應向鑑定申請人説明理由。申請人不服的,可在五日內向作出原決定的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在三日內作出維持或撤銷原決定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尚未立案的刑事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當事人的近親屬為解決舉證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委託鑑定機構鑑定,鑑定機構可以受理。

第三十條 鑑定委託由鑑定機構統一受理,鑑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託。

第三十一條 鑑定的受理,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查驗鑑定委託書;

(二)聽取鑑定委託人介紹案件情況和司法鑑定事項,查閲案件材料;

(三)審查、核對鑑定材料的種類、數量、性狀、保存情況以及來源;

(四)商定是否需要修正鑑定事項,決定是否補充鑑定材料;

(五)決定受理的,辦理受理手續。

不能當場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者函件委託鑑定的,鑑定機構應在收到委託書或函件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覆。

第三十二條 司法鑑定的委託人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合法和完整的鑑定材料,並不得暗示或強迫鑑定機構、鑑定人作出某種特定鑑定結論。

第三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退回鑑定材料,並説明理由:

(一)委託主體不符合規定;

(二)鑑定材料不具備鑑定條件或與鑑定事項不符;

(三)委託鑑定的事項超出鑑定機構的鑑定範圍或鑑定能力;

(四)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

第三十四條 鑑定機構受理鑑定,按照規定向委託人收取鑑定費用。

偵查機關的鑑定機構所做的鑑定和司法機關依職權自行決定的鑑定,不向當事人收取鑑定費。

(二)鑑定的實施

第三十五條 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後,應及時指派或由委託人隨機抽選鑑定人進行鑑定。

參與同一鑑定事項的鑑定人應當二人以上。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人應當迴避:

(一)鑑定人是案件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鑑定人或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

(三)鑑定人擔任過本案的偵查、檢察、審判人員或證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

(四)鑑定人參加過本案同一事項鑑定。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可以依法向鑑定機構核實送鑑材料、瞭解鑑定事項、申請鑑定人迴避、發表與鑑定有關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 鑑定應採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儀器設備,嚴格遵守鑑定程序和技術規範。實行標準化管理的檢驗技術,應按標準化檢驗技術進行鑑定。

第三十九條 鑑定需損耗鑑定材料或損壞原物的,應徵得委託人書面同意。只損耗部分鑑定材料的應留存部分備用。

第四十條 司法鑑定應在三十日內完成。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鑑定機構與委託人約定鑑定時限的,從其約定。

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機構應終止鑑定,退回材料並説明理由:

(一)在鑑定過程中發現難以解決的問題;

(二)鑑定材料不真實或取得方式不合法或確需補充鑑定材料而未補充;

(三)鑑定委託人要求終止鑑定;

(四)被鑑定人、委託人不予協助致使鑑定無法進行;

(五)委託人拒絕支付鑑定費;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鑑定不能進行。

第四十二條 鑑定機構應當建立鑑定業務檔案。鑑定業務檔案包括鑑定委託書、鑑定材料複製品、鑑定記錄、鑑定文書副本以及需要留檔備查的其它資料。

(三0補充鑑定、重新鑑定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司法機關決定,可以進行補充鑑定:

(一)對部分鑑定結論有爭議;

(二)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三)原鑑定項目有遺漏;

(四)需要增加鑑定事項;

(五)原鑑定結論論證不夠充分、準確。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機關應當同意或決定進行重新鑑定:

(一)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司法鑑定資格;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超出登記範圍或執業類別鑑定;

(三)鑑定材料失實或虛假;

(四)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

(五)鑑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或者與案件其他證據存在重大矛盾;

(六)採用的技術規範和技術標準不當,可能導致鑑定意見不正確;

(七)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未迴避,或者其他嚴重違反鑑定程序;

(八)其它因素可能導致鑑定意見不正確。

第四十五條 對初次鑑定有爭議的重大疑難鑑定事項,或者兩次鑑定後仍有爭議的鑑定事項,司法機關在決定進行再次鑑定前,可以委託市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出具專家諮詢意見。

第四十六條 重新鑑定不得由原鑑定機構和原鑑定人進行。

第四十七條 補充鑑定、重新鑑定的時限從本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

二、鑑定機構需具體哪些條件?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設立鑑定機構,或者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以外的鑑定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範的名稱和鑑定場所;

(二)有人民幣二十萬元以上的資金;

(三)有明確的司法鑑定業務範圍;

(四)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必需的儀器、設備;

(五)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六)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鑑定人。

鑑定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

綜上所述,司法鑑定傷殘需要根據條例內容,向有關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申請司法鑑定,司法鑑定結果具有法律效力,但也不排除有特別情況而造成司法鑑定文書沒有法律效力。到底,重慶司法鑑定傷殘程序是什麼?希望以上能夠給予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