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醫療期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關於醫療期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中關於醫療期的規定是:公司不能在員工的醫療期內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的確定要“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並且,醫療期的計算還要考慮到員工的實際工作年限。
職工因工作受傷或患職業病,有一定的停工留薪期(醫療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二、員工醫療期後的工作如何進行安排?
1、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序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如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如果因公受傷的,需要及時的接受治療,這個期間員工將會享受與平時工作同等的待遇,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將醫療期內的員工進行辭退。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經過單位的合理調整還是無法適應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就賠償的問題進行充分的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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