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委託書簽訂合同責任由誰承擔?
一、沒有委託書簽訂合同責任由誰承擔?
1、沒有委託書簽訂合同責任由簽署合同的主體承擔,合同簽訂人沒有授權委託書簽字此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合同追認就屬於有效,如果合同未被追認,則屬於無效合同,其損失由簽訂人來承擔。
2、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二、授權委託書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
1、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現住址。如果委託人是法人的,則應寫明法人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況。
2、委託的事項一定要寫得明確、具體。應當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託的事項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能夠產生一定法律後果的民事行為。
3、委託的權限範圍,是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有效的依據,律師代書時一定要寫明確。在民事代理中,委託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的範圍有三種情況:
(1)一次委託,即代理人只能就受託的某一項事務辦理民事法律行為;
(2)特別委託,即代理人受託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反覆辦理同一類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
(3)總委託,即代理人受託在一定時期內辦理有關某類事務或某一種標的物多種民事法律行為。
任何人若是需要他人代為處理相關事宜的,必須要簽訂委託書,且委託人的行為只能是遵守委託書之中的內容,若是沒有委託書,或者是超過了範圍的,代理行為是無效的。此種情形若是有第三方的權益被侵犯了,只能向委託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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