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僱傭關係是怎樣的
在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工作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雖然替用人單位工作卻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僱傭關係呢?如果有,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僱傭關係是怎樣的呢?請閲讀下文。
一、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僱傭關係
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一定是僱傭關係,原因如下:
如果勞動者符合勞動主體資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是勞動關係,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關係有爭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部門進行認定;勞動者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認定: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為”、“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有營業執照、税務、機構代碼等。而“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並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勞動者年齡在16歲以上,女55歲以下,男60歲以下。
不符後上述條件的視為僱傭關係或勞務關係。
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辦?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82條規定,如果到單位上班超過1個月未訂立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就可以領雙倍工資。如果到單位上班超過12個月都沒有訂立勞動合同,那麼你就可以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也就是有“鐵飯碗”了。如果用人單位又不與你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應當從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用人單位也應向你支付雙倍工資。
通過對上文的閲讀我們可以瞭解到,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僱傭關係是怎樣的,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不一定是僱傭關係,這可以依據法律從上文的三個方面進行鑑定。為了有一份保障,用人單位是應該與我們的勞動者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的,至於為什麼,可以諮詢本站做詳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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