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有哪些不同
在我國古時候,根本就沒有什麼勞動者,只有奴才、幫傭等,所以也不存在什麼勞動關係,彼此之間充其量也就是僱傭關係罷了。而在現代化的今天,勞動關係卻已經取代了僱傭關係,成為了主流。但這也讓一部分人區分不清楚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到底這二者之間有什麼區別,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有哪些不同
1、主體及主體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勞動法律關係主體一方必須是勞動者,且必須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僱傭法律關係的主體則沒有上述限制。勞動法律關係主體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和隸屬性;僱傭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沒有隸屬性;
2、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勞動法律關係具有國家意志為主導、當事人意志為主體的特點;僱傭法律關係則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
3、形成的過程不同。勞動法律關係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形成和實現的;僱傭法律關係則主要是在商品流通領域過程中形成和實現的。
4、內容不完全相同。根據上述區別,勞動法律關係的內容,即權利義務不具有廣泛性;僱傭法律關係的內容則具有廣泛性。
5、客體不同。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只能是勞動行為;僱傭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僅包括行為,還包括其他方面。
6、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動法律關係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責任,而且有行政責任;僱傭法律關係所產生的責任主要是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二、勞動關係從何時建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以上規定,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對該勞動者存在用工行為,則雙方之間就建立了勞動關係,勞動者就享有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説,法律提倡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即用工之日就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就不屬於違法行為。
作為剛入職的勞動者,您一定要及時“提醒”單位與您簽訂勞動合同,否則您與單位之間可能僅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而這對您而言,有很大的法律風險。而要是用人單位不按照國家的規定與您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麼從建立了用工關係之後的第二個月開始,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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