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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單位用工不籤勞動合同違法嗎?

用工單位用工不籤勞動合同違法嗎?

一、用工單位用工不籤勞動合同違法嗎?

公司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的,第2個月至第12個月且勞動者有工作的期間,應當按月支付二倍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如何解除和變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3、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職員在被用人單位聘用之後,若單位不願意與職員簽署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此種現象是比較常見的,若沒有簽訂合同,職員留與單位存在的是事實勞動合同,由於職員相對於單位來説屬於弱勢羣體,故而此時權益可能不能得到維護。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