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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家勞動法16週歲是童工嗎,用人單位錄用違不違法?

按國家勞動法16週歲是童工嗎,用人單位錄用違不違法?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必須通過勞動合同才能確立起雙方的勞動關係,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勞動關係都是合法的,就算是有勞動合同作為憑證也不能證明其合法,就如用人單位與童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本身就不受法律保護。那麼按國家勞動法16週歲是童工嗎?如果用人單位錄用違法嗎?       

一、16週歲在《勞動法》中的界定

1、《勞動法》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

童工是指從事勞動的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不屬於童工,《勞動法》稱之為未成年工。

任何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使用童工都屬於非法用工。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而用人單位錄用年滿16週歲的未成年工則是法律允許的,屬於合法用工行為。

二、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温作業;

(六)《低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温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十五)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於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十七)鍋爐司爐。

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者屬於未成年工,故按國家勞動法16週歲是童工嗎是否定的,16週歲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是可僱傭的。但是用人單位如果聘用的工作範圍在上述不得錄用情形,而用人單位卻僱傭這些未成年工從事該工作,那麼其僱用行為仍在違法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