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工作一年多沒簽勞動合同怎麼賠償應該怎麼做
很多時候我們在為用人單位工作的時候,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當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我們該通過什麼手段來得到應有的賠償呢?下面我們就以私立學校工作一年多沒簽勞動合同怎麼賠償這一問題為切入點來進行了解吧,請接着往下看。
工作糾紛:發生爭議之後,建議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蒐集證據,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首先,你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文件記錄。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一,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二,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三,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收集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等做為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申請勞動仲裁,主張雙倍工資。法律依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同時,還可以主張賠償金,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以上就是對私立學校工作一年多沒簽勞動合同怎麼賠償這一問題的具體的解釋以及應對措施。總的來説就是不管我們有沒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我們都是受到勞動法保護的。因為我們已經與單位產生了勞動關係,相信在看過之後你應該有所考慮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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