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哪些,勞動合同續簽有什麼規定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旦建立勞動關係,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當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續簽勞動合同。那我國勞動法中有關續簽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就將為您解答!
1、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到期後,勞動者提出不續簽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續簽勞動合同的條件
以下情形,符合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自建立勞動關係起已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初次衽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勞動合同的簽訂既可保障用人單位的利益,又可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因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關係確立後,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後一定要及時續簽勞動合同。相信通過上文對續簽勞動合同的規定的介紹,大家更懂得如何去保護自己的合法勞動權益不受侵害。如果您對此問題還有疑問,請及時聯繫本站的在線律師,讓我們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幫助您爭取更多利益。
-
沒簽勞動合同如何協商處理
律師解析:可以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解除勞動關係,辦好有關的交接手續。沒有勞動合同,但可能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因此,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不對稱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離開工作崗位,勞動關係即告終結,但用工單位卻不可以隨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否則將承擔給予必要經濟...
-
勞動能力鑑定程序如何走
律師解析: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程序:先提出申請;然後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法受理;再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最後再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將結論書送達給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法律依據:《...
-
勞動合同到期能如何續訂
律師解析:勞動合同到期續簽的程序:1、勞動期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原勞動合同屆滿前完成勞動合同的續簽;3、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應當提前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
-
合同到期後,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打招呼嗎
律師解答: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打招呼。律師解析: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打招呼。1、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2、在合同到期前,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或離職手續;3、要辭職,最好是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再解除勞動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