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事會的職能是什麼?
一、公司監事會的職能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執行董事和監事哪個大
無所謂大小。
二者分工不同。
監事、執行董事一般都是由股東會(股東)產生的。
二者互為牽制、互為制約。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當董事、高管有危害公司的行為的時候,監事會(監事)可以對董事、高管提起訴訟。
當監事有危害公司的行為的時候,執行董事(董事會)可以對監事提起訴訟。
董事會是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由兩個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
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
三、監事會決議有什麼作用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祕書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總裁應當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證券監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是對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的一個監督機構。是為了防止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因為一些決策上面的失誤而導致公司陷入相關的危機之中。並且有權利在關鍵時刻對董事和管理人員進行一定的糾錯、彈劾。在高管人員出現錯誤的時候,可以對其進行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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