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責分別是什麼?
股東會和董事會是公司內部的兩個機構,一般情況,董事會負責向股東會報告,並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兩者之間有許多聯繫和不同的地方,那麼公司法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責分別是什麼?下面小編詳細的總結了一下,一起看一看:
公司法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責
公司法第37-44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規定;第99-108條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的規定。
1、 股東會的職責
第37-44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規定;第99-108條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的規定。
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
(十一)規定的其他職權。
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第62條)也不設董事會。
2、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會的職責
《公司法》第45-49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和董事設立及職權的規定;109-117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第51條)
在普遍的公司中,多數應設公司法股東會和董事會,股東會主要管理審理各種報告及方案,並作決議,董事會主要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負責審批的股東會和制定方案的董事會之間有許緊密的關聯。以上就是本站帶來的相關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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