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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辦公室職能是什麼?

一、監事會辦公室職能是什麼

監事會辦公室職能是什麼?

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以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8、發現公司經營情況;

9、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上市公司的監事會還可以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監事會的組成

由於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機會和渠道有限。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設置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行使監督職能。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成員通常應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但一些國家允許法人擔任監事。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的積極和消極任職資格與董事相同,但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會的職責是比較多的,其設立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董事濫用職權,損害公司以及股東的利益。並且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3人以上的監事會。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可以不設監事會或者只設立一名或者兩名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