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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被單位開除有補償嗎?

一、 曠工被單位開除有補償嗎?

曠工被單位開除有補償嗎?

曠工被單位開除沒有補償,對員工曠工的處分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而第二十五條不屬於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給予經濟補償的範圍。所以勞動者因曠工等過失,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

《勞動法》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46條 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寺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對於勞動者本身存在違法勞動工作紀律的行為,是屬於勞動者首先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所以顯然是不可以獲得補償的,但如果涉及到用人單位故意製造矛盾和糾紛,迫使勞動者離職,或者其它原因導致辭職的,是可以要求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