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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後因曠工被開除是否有賠償?

工傷後因曠工被開除是否有賠償?

工傷後因曠工被開除是否有賠償?

工傷十級傷殘屬於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非工傷職工本人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法定過錯,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工傷職工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的,還應當適度予以賠償。

工傷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法定過錯的,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違法,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八十七條規定,工傷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工傷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二個月工資賠償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無論用人單位接工傷職工合同是否合法,均應安裝所在省、或者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用人單位未參保的,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均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約

工傷期間因曠工被開除,開除合法沒有解除合同的補償,不合法的可以主張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賠償金;因曠工被解除合同享有工傷方面的補償。

曠工,是指無正當理由,既不請假,或者請假未批准而不出勤的情形,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行為,曠工達到所在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或者所在省市人民法院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天數,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項規定解除合同,沒有經濟補償金。職工雖然曠工,但曠工天數尚未達到所在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或者所在省市人民法院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天數,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違法,職工可以主張繼續履行合同或者二倍經濟補償金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工傷職工因為曠工被解除合同,不影響工傷方面的補償。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是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造成身體傷殘和影響就業的補償,與員工解除合同原因無關。經過勞動能力鑑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的工傷職工,解除合同享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首先工傷期間如果開除員工這是違法行為,員工可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申訴,如果在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約,是沒有解除合同中的補償,勞動單位應繼續向工傷員工進行補償,如果勞動單位拒絕向工傷員工進行補償的話,員工可以進行相關的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