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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開除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曠工開除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在日常工作中有時候會遇到職工曠工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單位要將其開除,單位是否需要向曠工職工支付補償金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 職工曠工被辭退有沒有補償金  的相關知識,希望大家在看後對此方面會有所瞭解。

一、對職工曠工的處分

1、《勞動法》的規定是: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 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是:

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

二、對辭退員工(即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除名)的賠償(即經濟補償)

《勞動法》的規定是: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對員工曠工的處分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而第二十五條不屬於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給予經濟補償的範圍。 

綜上所述,當用人單位以職工曠工,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用人單位也應該有比較健全的考勤管理制度及離職管理制度,且相關制度需內容合法和經公示告知,在制度中也應明確職工在哪種情況下應當算曠工,連續曠工幾天構成嚴重違紀的是可以辭退的。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曠工開除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嗎”這個問題的詳細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四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