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以曠工名義開除員工是否合法?
一、用人單位以曠工名義開除員工是否合法?
用人單位以曠工名義開除員工是合法的。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雙倍工資;如果工作超過一年的,此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經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賠償。
二、單位能否認定員工自動離職?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工作時間未超過一年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雙倍工資;如果工作超過一年的,此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經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賠償。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用人單位如果是以經常曠工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在這種情況之下,是屬於用人單位內部關於員工的一些工作時間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如果有經常曠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情況的話,是可以開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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