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合同約定需要支付違約金多少錢?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違約金的約定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但超過違約造成損失30%的,屬於約定過高,可以要求減少。以下是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違約金的約定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但超過違約造成損失30%的,屬於約定過高,可以要求減少。以下是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違反勞動合同約定需要支付違約金多少,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所以勞動者如果是和用人單位簽訂了服務期的約定,那麼在這個服務期之間,用人單位的確是給勞動者出了資金,讓勞動者去參加培訓的,那麼勞動者違反了這個服務期的約定,那麼就必須要給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程度的違約金,這個違約金肯定是不能夠超過用人單位當初給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的百分之三十的,如果超過了這個30%,那麼肯定就是屬於違約金過高,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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