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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勞動合同法》違約金的標準是多少

一、違反《勞動合同法》違約金的標準是多少?

違反《勞動合同法》違約金的標準是多少

違約金的標準理論上不能超過用人單位給員工支付的培訓費,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是:

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當然,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須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理論上來説,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是沒有上限的,只有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了。

二、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①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

②訂立合同條款內容不合法

③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條款,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

三、勞動合同無效怎麼處理?

1、撤銷合同。

撤銷合同的處理方式,適用於被確認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是國家不予以承認和保護的,應通過撤銷合同來消滅依據該合同而產生的勞動關係,即勞動合同整體被確認無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對於已履行的部分,應按事實勞動關係對待,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的,應得到相應的報酬和補償。

2、修改合同。

對於修改合同的處理,適用於被確認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的某項條款被確認無效,該項條款不得執行;應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後的合法條款應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該合同生效之時。例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3、賠償損失。

無效勞動合同所引起的賠償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不是勞動者。這一點在《勞動法》第97條有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除了以上兩種狀況之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其他違約金條款都根本就不受法律的保護,至於説勞動者到底需要支付多少的違約金,這得看勞動者違反了哪些規定,如果是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那基本上是根據給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確定違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