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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使用證賣外地人行不行,宅基地轉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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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使用證賣外地人行不行,宅基地轉讓條件

當前中國城市化水平發展使得人口聚集在城市中,雖説這樣有利於城市的發展,但是土地方面的壓力非常大,使得很多人買不起土地無法對土地進行使用,企業為了降低成本也只能到農村地區或者郊區購買土地進行使用。那具體來説農村土地使用證賣外地人可不可以呢?

一、農村土地使用證賣外地可以嗎?宅基地轉讓條件

農村宅基地的出售只能是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果是國家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話是不受限制的,可以轉讓外地居民。

二、宅基地使用權連同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條件

1、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房屋所有權證》是確認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宅基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農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重要憑據,因買賣房屋而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其他規定履行審查、批准等手續,並完成權利主體的變更登記。實踐中有些地區的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對房、地管理脱節,有些 當事人在進行變更登記時,只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沒有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變更,從而使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陷入被動。還有的當事人在買 賣時未經任何部門批准,既沒有進行房屋產權的變更登記,又沒有完成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嚴格地説,此類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

2、受讓人主體資格應受限制

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產生權利主體的身份特定性與權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權主體應是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與成員有直系親屬等 身份或其他規定的身份。因經濟發展、人口流動等,原使用權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轉讓,但是,對於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主體,應當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 用權只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由轉讓,因為一旦轉讓給城市居民或其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受讓主體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條件,除非轉讓時,該受讓人已經將户口遷入本鄉或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3、轉讓後原則上仍遵循“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明確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則。因此農民買賣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時,還應當滿足宅基地標準的限制。當取得宅基地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標準的,應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標的數量。以後分户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超過部分歸還集體經濟組織。實踐中還有對超標部分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對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給予適當補償的做法。

農村土地使用大多數都是屬於農村宅基地,宅基地的歸屬是受到一定限制的,這是我們需要注意的問題,購買或者轉讓農村土地時,一定要弄清楚土地的性質,否則轉讓購買不合法的話是會受到很大影響的。農村土地使用證賣外地人可不可以這樣的問題,需要根據土地的性質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