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理?
眾所周知,勞動合同規定了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如果發生勞動糾紛,勞動合同同時也是重要的法律憑證。現實生活中,勞動者申請離職,用人單位因為各種理由拒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公司不給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理?
一、公司不給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理
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主要依據如下: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法對此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單位不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怎麼辦?
如果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30天申請辭職,而且按公司人事部規定辦理離職手續,那麼公司必須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不然,勞動者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主要依據如下: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法對此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法律途徑解決。對勞動者造成的損失,用人單位需要賠償。一般情況下,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十天提出離職申請,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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