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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給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怎麼辦

公司不給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怎麼辦

和一般的合同有解除情況一樣,勞動合同在無法維持的情形時也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後勞動者與原公司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將終止。那麼,勞動關係解除後,公司不給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怎麼辦呢?今天本站小編就來為遇到此類問題給大家進行相關的內容介紹。

一、勞動關係解除的情形

1、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係

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按照《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

2、過失性、非過失辭退

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消滅。即《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非過失性辭退是指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非過失性辭退情況):(一)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損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裁員和辭職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被裁員人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勞動法》第27條對此類勞動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富餘人員辭職按國務院有關規定是允許的,同樣也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

4、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32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種情況:(一)在試用期內;(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5、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係的自然解除

《勞動法》第23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終止,即“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二、公司不給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怎麼辦?

(一)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此事

申請勞動仲裁的法律依據有以下幾點:

1、《勞動爭議仲裁法》第27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4、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公司拒不出具勞動關係解除證明的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

申請投訴的主要依據如下:

1、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要求其依法及時出具證明,一旦因不出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可起訴至法院。

4、《社會保險法》對此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與原公司的勞動關係解除後,需要開具勞動關係解除證明的,原公司不得以各種理由來推託。遇到公司不給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怎麼辦呢?勞動者可以在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公司態度強硬,拒不出具勞動關係解除證明的,勞動者也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要求公司依法開具證明,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焦作律師。

標籤:勞動